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十三(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116.【恢复执行及财产的定期查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九条。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117.【发现财产的立即控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条。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11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移送破产】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119.【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库及信息的公开】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120.【错误信息的更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121.【执行和强制措施效力的延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122.【续封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妨害执行的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的屏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依法应予屏蔽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终结执行
125.【终结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二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三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四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五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5条。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八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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